民法典大家谈 | 浅谈《民法典》中的“高空抛物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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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的新时代
城市发展越快,高楼越密集,由高空抛物坠物所引发的人员伤亡事件也会逐渐增多,高空抛物坠物俨然成为综合治理的痛点和精细司法的短板。
案情回顾
2000年5月11日,重庆学田湾正街居民郝跃在自家楼下被烟灰缸砸中,差点成为植物人。由于无法确定涉案烟灰缸是从哪一户抛下的,郝跃的妻子将具有嫌疑的22户邻居全都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22户人家各赔8101.5元。这个案件被称为“全国高空抛物排名前列案”。
20年前,重庆的郝跃案让高空抛物一时间成为全国司法界和社会公众人士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得益于该案和后面发生的多起高空抛物坠物案件。
20年后,于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责任,开启了用法治之盾保障人民群众头顶安全的新时代。
法条链接
排名前列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排名前列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条解读
1.可能涉及的民事主体:受害人、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人、物业公司。值得注意的是,法条规定的“可能加害人”为建筑物的“使用人”,换言之,在租赁期间内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事故,由该房屋的承租人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1)经调查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2)经调查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涉案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负有免责的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受害人可以向可能加害的使用人主张补偿;(3)若找到具体侵权人的,补偿人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3.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限于其未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
4.侦查的职责主要在公安机关,因此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救济,公安机关依法介入民事纠纷。
其实,关于高空抛物坠物除了在民法典中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以外,在刑事领域,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排名前列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排名前列百一十五条排名前列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规定,高空抛物只要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论是否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结果。因此,法制的完善、司法的跟进让我们的头顶更加安全!
来源: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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