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土地上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

北海资讯助手 2019-07-28 08: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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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南宁市政府了解到,《南宁市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将于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将加强对市本级储备土地管护,改善城市环境,防止侵占、破坏储备土地权利等行为的发生,保障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有关工作的规范和健康运行。

记者从南宁市政府了解到,《南宁市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将于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将加强对市本级储备土地管护,改善城市环境,防止侵占、破坏储备土地权利等行为的发生,保障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有关工作的规范和健康运行。

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购、收回、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

根据《办法》,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市土地储备机构经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将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可以分为出租及无偿临时使用两种方式。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临时利用人依据租赁协议或无偿临时使用协议,向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及其他审批手续。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办法》中明确,在储备土地的管护方面,要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暂不利用的地块,应采取种植绿树鲜花、播撒草籽、绿网覆盖等管护方式,减少扬尘污染,避免水土流失,美化市容。

同时,南宁市将实行储备土地巡查制度。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辖区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执法单位定期开展储备土地巡查工作,对储备土地上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各执法单位将结合工作职责依法调查处理。

(转载来源: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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