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公租房?北海公开向大家征求意见

北海资讯助手 2021-03-12 10: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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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北海的实际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代拟《北海市(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结合北海的实际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代拟《北海市(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北海市(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

(征求意见稿)

北海市本级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如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事项(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者租赁住房货币补贴:(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2)属于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者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人均财产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6倍的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2)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人均财产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倍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实物配租:(1)申请人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者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本市居住证;(2)申请人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以毕业证书为准);(3)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1年);灵活就业的,在本市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1年以上(含1年);(4)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实物配租的,应当同时符合上面规定条件,且其父母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不受人均年收入、家庭财产的限制。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在本市区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可以申请实物配租:(1)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3年以上(含3年),并具有本市居住证(本市农民工具有本市户口);(2)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2年以上(含2年);灵活就业的,在本市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3年以上(含3年);(3)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人均财产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倍的家庭;(4)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以上A、B、C、D类情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户申请家庭应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单亲家庭,或者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人员可视作一户申请家庭。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同一申请人重复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5.各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方案由投资建设单位自行制定,优先解决本辖区或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由申请人向建设单位提交租赁申请,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分配和管理。

(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属于城镇较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A类),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保障,亦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其中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在轮候期间内,可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已取得实物配租保障的,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

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标准,即在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标准内,属于较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人员)或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补贴;属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补贴。

欢迎大家积极参与,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3月20日前通过来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局。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请在来函或者电子邮件上署名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通讯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等内容,方便进一步联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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